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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新规支持居民购房

http://www.crei.cn 2008年11月20日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厦门市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了一系列房产交易的减免税方案。当地国土房产局负责人认为,通过出台一系列“让利于民”政策,鼓励和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将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正面的影响,有利于拉动经济、稳定社会、改善民生。

在解读意见时,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人特别表示,今后政府将合理制订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控制土地规模和供应节奏。土地出让前将提前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土地出让。

《若干意见》规定,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

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下限利率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5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约4.32%调整为4.05%,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今后公积金贷款利率可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而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方面的新调整,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人介绍说,自2008年1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在的单职工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的20年调整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2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

意见还提出,各商业银行可优先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套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品牌房地产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同时,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此次出台刺激房市的政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认为,政策紧紧围绕消费者的利益,着眼于提高居民购买力,目标是从扩大内需出发,让“自住型消费”得到实惠。

(作者:吴健 蔡银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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